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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规范要求十二条》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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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规范要求十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安部 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教育部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规范要求十二条》(以下简称《规范要求》)。

第一条  落实责任主体。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安全防范系统纳入建设规划,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构,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将安全稳定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定期考核,兑现奖惩。积极协调政法、公安等部门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工作指导、检查,强化学校周边治安管理和巡逻防控工作。

第二条  配齐安保人员。学校按照学生规模500 人以下 ( 不含500人) 2 至3 名、 500 人至1000 人 (不含1000 人) 3 至5 名, 1000人以上不低于学生总数3‰的比例配齐配强安全保卫人员,聘用校园保安员必须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寄宿制学校每栋宿舍楼应当设1名专职或兼职宿舍管理员(女生宿舍楼宿舍管理员须为女性)。

第三条  配全安保设施。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墙或其他实体屏障。学校警务室、治安岗亭或门卫值班室按执勤人数配备以下防卫器械:防暴头盔(1顶/人)、防护盾牌(1副/人)、防刺背心(1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胶警棍(1支/人)、强光电筒(1支/人)、自卫喷雾剂(1支/人)、安全钢叉2套。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等学生集中学习和生活场所按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测更新,保持完好有效。根据学校校门及周边50米区域治安、交通环境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家长等候区域,设置隔离栏、隔离墩、减速带或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确保师生出入安全,秩序井然。在学校门前两侧50-200米道路上设置限速和警示标志;在交通流量大的学校门前道路施划减速带、人行横道和交通信号灯。

第四条  完善技防保障。学校警务室、治安岗亭、门卫值班室设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并与属地公安接警中心联网。教学楼、学生宿舍楼、操场和食堂操作间、配餐间、留样间、危化品储存室、财务室、实验室等人员聚集场所和重要部位应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视频监控系统应不间断进行图像采集,保存时间应不少于90天。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在24小时内恢复功能,期间应采取有效应急防范措施。学校大门外一定区域内应由属地公安机关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及回放视频图像应能确保特别是夜间清晰显示监视区域内人员活动和治安秩序情况。

第五条  严格规范管理。校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宿舍管理员开展夜间巡查应不少于2次。

第六条  排查化解隐患。学校常态化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建立健全台账,及时消除隐患。           

第七条  强化日常教育。学校定期有针对性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确保每名学生至少每月接受1次专题安全教育,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以安全为主题的家长会。中小学每月、幼儿园每季开展一次演练。

第八条  统筹社会力量。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和保安员应配合属地公安机关开展巡逻守护工作,组织周边邻近单位干部、社区(村)住户、商业摊点经营人员及学生家长、志愿者开展群防群治工作。

第九条  突出重点整治。学校应配合属地政法、公安等部门认真开展“护校安园”专项行动,定期梳理整治学校周边治安乱点,及时掌握属地公安对校园周边高危人员排查管控情况,严防针对师生极端暴力行为的发生。完善城市学校由公安干警、学校保卫干部、专职保安、值班校领导和教师、家长“志愿者”等组成的“1+N”护学模式、“高峰勤务”机制,上、放学时段,校门50米内范围内应有专门警力开展巡逻,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道路交通秩序。积极协调属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文化等部门定期开展学校周边综合治理,净化校园周边环境。

第十条  做好应急准备。完善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开展演练,落实值班值守制度,发生突发事件时主要领导靠前指挥,妥善处置。按要求上报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第十一条  推行责任保险。为学生购买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的保险费从生均公用经费中列支,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及社会力量办学学校的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由学校或学校举办者自筹解决,不得向学生收取。

第十二条  严肃追责问责。对工作不重视、组织不得力、履职不到位,导致学校发生重大恶性案件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规范要求》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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